案件详情
2019年9月21日晚,刘东结束一天工作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天赐龙庭小区。20时48分,他将车停入地下车库,随后步行至小区对面超市领取快递。然而,就在返回途中,刘东不幸遭遇车祸受伤。经交警认定,刘东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东所在公司于10月12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11月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东取快递属于回家后外出办私事,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对此,刘东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取快递属合理范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刘东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法院指出,刘东将车停入地下车库后尚未回家,客观上未完成下班过程,其取快递行为属于对下班路线的合理规划,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人社局上诉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
以到家为下班终点缺乏合理性;
刘东主动终结了上下班途中;
认定合理路线和时间属于行政权范畴,司法不应干预。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东在未完成下班目的的情况下取快递,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法院强调,从事日常生活所需活动,只要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内,且未改变"上下班"目的,就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案件点评
本案引发了对"上下班途中"界定标准的深入思考。虽然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认定,但仍有观点认为,员工将车停入小区车库后,下班过程已基本完成。取快递行为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和路线"内的活动,以及是否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初衷,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案号:(2021)鄂05行终109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