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安全"为由禁止员工骑摩托通勤?重庆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对用工管理边界的广泛讨论。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企业禁止员工驾驶摩托车通勤的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该案经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案件详情
案件当事人郎某系重庆某水泥生产企业员工。企业出台内部规定,明确禁止员工使用摩托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违者将面临解雇。由于企业提供的通勤班车未覆盖郎某居住的乡镇,且当地无直达客运班车,郎某在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后,选择摩托车作为通勤工具。企业发现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郎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企业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郎某持证驾驶摩托车属合法交通行为。企业规章制度过度限制劳动者出行方式选择权,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据此,两级法院均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的司法指导价值在于: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须遵循合理限度原则。法院明确指出,企业以规避风险为由过度干预员工日常生活,实属权力滥用。该判决既保障了劳动者基本出行权利,也为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划出法律红线,对构建新型劳资关系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