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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打卡骗取工资被解雇 法院判决:企业解雇合法

2025-02-18

红海云

  近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代打卡被解雇的劳动纠纷案件,最终判决支持企业的解雇决定,认定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企业解雇合法。

  案件详情

  案件原告张一(化名)于2008年9月入职大山公司(化名),担任监控技术岗位。在任职期间,张一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自己的指纹系统中,并多次代他人打卡或请他人代自己打卡,以此骗取工资。2023年5月8日,大山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张一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同日,公司向张一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一对公司的解雇决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索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3391.12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张一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雇合法,驳回了张一的赔偿请求。张一不服仲裁裁决,遂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张一辩称,其行为不属于“未经授权进入公司管理系统篡改数据”,也不属于“鼓动或串联不当集体行为”。此外,张一还声称公司未向其培训或告知《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因此公司的解雇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一作为监控技术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代他人打卡12次,并请他人代自己打卡31次。大山公司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在连续12个月内如有两次记大过违纪行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记大过”的行为包括代打卡或请他人代打卡。此外,公司制度还规定,未经授权篡改或窃取公司文件数据、策划或串联不当集体行为等,也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张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尽管张一辩称公司未向其培训或告知相关制度,但法院查明,该制度已于2014年10月23日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且张一在与公司纪委的谈话中也承认,其完全知晓代打卡行为将受到记大过处分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大山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张一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提醒】考勤制度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营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劳动者在入职后应严格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任何以欺诈手段扰乱企业正常秩序的行为,不仅违反劳动合同,也违反公司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张一代打卡、骗取工资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管理,给企业带来了实际损失,因此企业的解雇决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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