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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难题:司法鉴定结论能否成为合法依据?

2025-01-10

红海云

  工伤处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常见且敏感的议题,特别是在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请时,企业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应对。比如,司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工伤待遇支付依据?请看下面的一则案例,我们一起来探讨。

  案件详情

  1.案例背景

  2023年3月10日,谢某华作为某货运公司的一名职工,在执行运输任务的过程中不幸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其伤情包括左髌骨骨折及糖尿病。这一事故显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的定义,企业也配合完成了工伤认定程序。2023年4月24日,谢某华的伤情被正式认定为工伤。

  2.工伤认定后因劳动能力鉴定缺失引发的争议

  事情的复杂性在于,谢某华在工伤后疗养期间突发脑溢血,于2023年6月19日病逝。由于其本人未能在世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其家属在后续申请工伤待遇时遇到了巨大阻力。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工伤职工本人非因工过世,无法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为由,拒绝受理谢某华家属的申请。

  随后,谢某华的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获得一份将其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然而,当家属根据这一司法鉴定结论申请工伤待遇时,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再次拒绝受理,并发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受理通知书》。

  3.企业面临的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冲突

  在此案例中,企业不仅要面对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潜在义务,还需处理司法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之间的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司法鉴定虽然对伤情作出了客观评估,但因其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效力,无法被社保部门采纳。这一差异使得企业在工伤管理中面临额外的法律风险和潜在争议。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到,企业在工伤管理中,若忽视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程序,可能导致争议升级,甚至引发法律诉讼。

  工伤待遇申请的法律框架及企业责任

  企业在处理工伤待遇申请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框架,以确保程序合规并有效降低争议风险。谢某华案例中,工伤待遇申请的争议暴露了企业在工伤管理中可能忽视的法律关键点。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工伤待遇发放与赔付的基础性条件,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情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成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协助员工完成工伤认定,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启动劳动能力鉴定流程。这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核心内容。

  因此,司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工伤待遇支付的依据!

  司法鉴定结论在工伤管理中虽可作为参考,但其本质上并不能替代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地位,无法成为工伤待遇支付的合法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和基础,必须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以下从多个角度解析原因:

  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成,其结果具有唯一的法律效力。而司法鉴定是由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对工伤待遇申请并无强制性法律支持。

  在谢某华的案例中,家属虽通过司法鉴定评定出谢某华为九级伤残,但由于未按规定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其家属的工伤待遇申请被拒,正是因为司法鉴定结果无法满足工伤支付程序的法定要求。

  2.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不足

  司法鉴定的作用主要是为法律诉讼提供科学依据,而非工伤待遇支付的直接依据。例如,司法鉴定可以帮助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还原事实,但不能在行政管理中替代劳动能力鉴定的地位。对于企业而言,接受司法鉴定结论支付工伤待遇,可能会因程序不符而承担法律风险。

  3.企业与社保部门的依赖关系

  工伤待遇的支付需经过社保部门审核,而社保部门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操作。若企业仅基于司法鉴定结果支付待遇,可能因社保审核不通过而导致重复支付或争议升级。因此,企业应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唯一依据,确保合规性。

  司法鉴定结论虽能对工伤争议提供一定的事实参考,但在工伤待遇支付中,劳动能力鉴定才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企业在处理工伤管理时,应严格遵循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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