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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受伤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

2024-09-26

红海云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那为什么下面案例中的刘某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却不被认定为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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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派遣到某制药公司从事药品销售推广工作。2022年4月23日下午2点半左右,刘某到某镇中心卫生院开展药品销售拜访工作,经与该镇卫生院麻醉科医生吴某微信联系,其当天不上班。刘某就和同行人员骑车离开,拜访其他医院。17时23分许在107国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7月25日,刘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补正材料后,当地人社部门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了其申请。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向人社部门提供了医生吴某和与刘某同行人员熊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刘某在离开镇卫生院,骑车拜访其他医院途中发生车祸。

  【处理过程】

  为查明真相,人社部门查阅了交警部门对熊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显示,当天熊某某和刘某一直在一起,下午1点半刘某让熊某某陪同到某镇卫生院一趟,随后两人到摩托车专卖店去更换熊某某的摩托车车胎,换完车胎后,刘某提议一起出去钓鱼,在骑车前往钓鱼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因《询问笔录》与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一致,人社部门及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熊某某表示,其证人证言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按照刘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意见写的。医生吴某表示,自己只是证明刘某当天下午去医院找过他,刘某并没有告诉他接下来还要到其他医院开展业务。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认为刘某受到的伤害虽然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但不属于工作原因,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刘某家属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事故前后熊某某的笔录来看,熊某某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是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且是向案外的与本案工伤认定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陈述,更具有客观真实性,故对该份笔录内容予以采信。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刘某事故发生时是去联系药品销售事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工伤的定义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事故伤害也被视为工伤。

  案件分析

  刘某的案例突出地展示了工伤认定中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在界定工作活动与个人活动的过程中。虽然刘某确实是在因工外出期间遇难,但由于其从事的是个人活动,而非工作任务,依照法律规定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本案表明,准确获取和确认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活动性质对于工伤认定至关重要。

  如何界定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活动和个人活动?

  在工伤认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性质界定关键在于活动是否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具体而言,职工在外出期间是否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否在单位指派的工作行程中,通常是界定的基本标准。如果职工偏离了工作任务,在非工作活动中受到伤害,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强调,职工的自主选择和个人决定的活动,例如旅游、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不在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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