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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公司领导唱KTV猝死算工伤吗?

2024-09-20

红海云

  一般来说,工作场合或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才能算工伤,那如果下班之后跟公司领导去唱KTV猝死又算不算工伤呢?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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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伟担任上海某国际物流集团在华北地区的区域总经理,同时兼任天津分公司的总经理。他的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上海和天津两地,分别在两地都设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2021年3月24日,丁伟依照工作计划从济南前往天津,与客户商谈合作事项。当晚,他邀请了来自上海总部的同事以及客户共进晚餐,进行非正式的业务交流,并邀请客户参加几天后的公司乔迁答谢会。

  晚宴于当晚18时左右开始,共有七人参与,除一人未饮酒外,其余人员皆有饮酒,晚宴在约21时30分结束。

  之后,丁伟提议并招待大家到附近的KTV饮酒唱歌,期间他参与了饮酒、唱歌和使用手机等活动,并未表现出身体不适。然而,到23时45分左右,当在场人员准备离开时,丁伟被同事发现失去反应。

  尽管被送往医院急救,但丁伟在2021年3月25日7时7分被宣告死亡,死因为猝死。

  该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调查,人社局于2021年6月10日做出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丁伟在KTV突发疾病去世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决定不满,丁伟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指出,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丁伟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需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丁伟的晚餐活动虽与工作相关,但之后的KTV活动并不在工作范围内。

  因此,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丁伟的家属提出上诉,理由是认为丁伟的出差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他在KTV时仍在履行工作职责。然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KTV活动超出了合理工作时间的延伸范畴,且KTV并非工作场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标准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的认定需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并且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也就是说,职工必须在其被雇佣的职责范围内从事工作任务时受到伤害。

  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或疾病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工作原因可以包括为公司利益而进行的活动,这需要有明确的工作安排或者公司指派的任务。

  突发疾病的特殊情形: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例如《工伤保险条例》,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以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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