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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迟到被扣工资20余万!法院怎么看?

2024-07-18

红海云

  近日,某企业员工因迟到被扣工资20余万的新闻登上了社会新闻热搜。迟到被扣工资的事情太常见了,但是,因为迟到被扣掉20多万的工资还是闻所未闻,惊呆了不少网友。这起案件中,企业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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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江某于2019年入职了某医疗公司,从事的是内勤兼销售工作。他的月薪包括基本工资24,000元和内勤绩效6,000元。根据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员工需按时上下班并进行考勤管理。员工如果未经批准无故缺勤、单次迟到或早退,以及未经审批外出或离岗超过60分钟,均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时间在10分钟至30分钟之间的,扣除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起,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公司依据考勤制度及江某的考勤记录,在江某工资中实际扣款总计20余万元。

  劳动仲裁

  江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无法律依据,要求支付讼争期间的工资差额。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不予支付。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迟到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的部分工资。然而,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单位不具备罚款权,如为了惩罚而扣除多倍工资,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劳动者日工资扣除相应缺勤期间的工资较为公平合理。现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期间江某被扣除工资20余万元。结合江某的实际缺勤时间,经核算,江某因缺勤应被扣除的工资为1.2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江某工资差额19万余元。

  案件分析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务必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与从属性。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个别情形以外,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付出劳动,有获得相应报酬即工资的基本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考勤管理办法》一年内扣除劳动者工资报酬20余万元,已严重侵犯劳动者足额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的客观需求对员工进行劳动安排和人事管理是合情合理的,员工有自觉维护劳动秩序、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尤其是惩戒性管理规定,应在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基础上,并且遵循比例原则。对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应区分严重程度分情形处理,处理方式应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和后果相当。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显地扩大了劳动者违纪后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的依据。

  劳动者付出劳动,就有获得相应报酬,即工资的权利。相反的,因为劳动者迟到等缺勤未能付出对应时间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缺勤时间扣除相应的工资。考虑到江某确实存在多次无故迟到缺勤的情况,本案法院最终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了按劳动者工资扣发相应缺勤期间工资的处罚机制,即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为标准,扣除其无故未能付出劳动所对应时间的工资,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足不当扣罚部分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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