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演示

无底薪工资制,月薪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2023-12-07

红海云

  一些企业对于业务部门的员工往往实行的是无底薪工资制。无底薪,就代表工资可能会很低很低,那么,这种情况的员工,他们的月薪是不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呢?

无底薪工资.jpg

  不可以!

  无责任底薪是不是合法的,具体看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只要月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不管怎么算薪酬,每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不够的,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1:确保最低工资的强制性,即便是在无底薪约定的情况下

  孙月辉加入快递公司时,双方达成一致,确定其劳动报酬结构为基本工资1000元加上业绩提成。工作时间规定为早上8点至晚上18点,超出该时间段的劳动按业绩提成进行计算,且规定每周有一天休息。一年后,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将孙月辉的工资结构更改为纯提成制,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从2020年12月起,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孙月辉连续四个月的平均提成工资仅为920元。因此,他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其工资差额,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孙月辉同意无底薪制度并主动辞职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所述,若用人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甚至可能需支付赔偿金:……(五)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显然,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未完全支付应得工资,孙月辉尽管是主动提出辞职,仍有权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孙月辉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没有底薪不坐班,劳动关系不改变

  王磊自2018年12月22日起受聘于一家广告公司,其薪酬结构原为月基础工资1500元加销售业绩提成。然而,于2020年9月,双方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达成新的薪酬安排:自10月1日起,王磊转为非固定办公制,工资完全依据业绩提成结算,无固定底薪。2021年1月25日,广告公司向王磊发出解聘通知,并支付了相当于三个月业绩提成的工资,共计3100元。对此,王磊主张公司应依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三个月的差额工资,并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以双方约定的无底薪工资制及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这一要求。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出现低于该标准的情形,则必须补足差额。该规定彰显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强制性质,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权益不受侵害。

  自2020年10月1日起,尽管王磊的工作模式转变为非固定办公制,但此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本质持续。在王磊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旧存在的情况下,公司未能完全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在终止王磊的劳动合同时,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3:按月算最低工资,哪个月不够就补哪个月

  在2019年1月,张飞龙加入了一家化妆品公司,根据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业务员的薪酬结构不包括固定底薪,而是依据销售业绩的20%来计算绩效工资。随着张飞龙业务技能的增长,他的月收入稳步上升,达到5,000至8,000元人民币的区间。

  然而,自2020年2月起的六个月期间,张飞龙的销售业绩几近为零,导致其月工资平均降至不足600元人民币。面对这种状况,张飞龙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但遭到公司以他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约为3,003元人民币且超出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理由而拒绝。

  【评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通常以月和小时两种形式体现。这里的关键在于,“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个月的工资水平,而非月平均工资。此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合理确定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张飞龙的月平均工资可能超过3,000元人民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飞龙有权要求公司在任何一个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补齐其差额。

  案例4:没有合同无底薪,二倍工资必须付

  2020年1月5日,曹明明加入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他们口头约定根据销售业绩的比例发放提成工资。在职期间,曹明明需每日准时参与公司晨会及其他必要会议,而下午的工作时间则由他自行安排,例如拓展客户、执行销售任务等。

  自2020年1月至5月期间,曹明明的平均月收入为5600元。在同年的5月31日,曹明明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按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

  企业方面认为,曹明明作为一个自由经纪人,未接受企业的管理或指派。他的收入主要来自个人销售业绩的提成,因此双方既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构成劳务关系,企业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评析】

  在本案中,曹明明负责房产销售,遵循企业的管理规定,每日按时到岗,参加公司规定的工作会议,并且其工资由公司根据月销售业绩支付。他提供的销售服务是公司业务的一个关键部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曹明明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因此,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进一步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若企业无法证明曹明明为自由经纪人,并且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向曹明明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615542046xt.png

关于红海云

  红海云是中国领先的新一代人力资源管理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产品红海eHR系统,打破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功能模块数据割裂的局限,从核心人力管理、劳动力管理到战略人才管理,涵盖人力资源业务12大模块,百余项功能一体化布局。并通过红海云RedPaaS平台、RedAPI平台、自动化运维平台等底层数字化配套体系的赋能,让红海云eHR系统拥有了业内领先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迄今为止,红海云服务的客户已成功覆盖华北,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市场,已有逾千家大中型企业借助红海产品获得领先的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能力,广泛分布于国企事业单位、地产、银行、医药、物业、物流、餐饮、服饰等行业,包括中国银行、保利物业、石药集团、以岭药业、科兴生物、中金珠宝、华宇集团、祥源控股、雪松控股、真功夫、中邮金融、影儿集团、比音勒芬、曹操出行等众多头部企业。

获取方案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