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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开始抽查个税,接到电话、短信请务必配合

2023-08-23

红海云

最近,有小伙伴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补税申报未办理的提示短信。

大家收到短信后不要直接认为是诈骗短信,要记得登录个税APP去检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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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税务局公布

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案

近期,多地税务局公布了多起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案。

案例1:虚假填报三险一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多名纳税人虚假填报“三险一金”的情况。

经查,该单位共有4名纳税人受虚假退税“秘笈”误导,在汇算时抱着侥幸的心理虚假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除,试图申请汇算退税。税务部门立即约谈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要求该公司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目前,该4名纳税人已撤销了不实的退税申请,在填报专项扣除后办理了汇算。

案例2:虚假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吉林省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出版社存在部分纳税人错误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该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个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经查,该单位少数纳税人在汇算时选择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继续教育,实际仅为取得证书后每年的学时教育,不符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规定。吉林省税务部门进一步对该单位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对错误填报的纳税人逐一纠正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案例3: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厦门市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柳某存在虚假填报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经查,纳税人在税务部门多次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的情况下,3月3日-23日先后四次虚假填报上述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退税申请。

税务部门对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进行了延伸核查,确认纳税人存在虚假填报的情况。3月27日,在税务部门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照“五步工作法”约谈警示后,纳税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更正了历年汇算申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4:少填报收入

山西襄汾县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某钢铁企业多名纳税人存在少填收入、多列扣除的问题。经查,该企业多名纳税人受内部谣传年度汇算错误填报方式的蛊惑,在办理汇算时少填收入、多列扣除,以达到退税或减少应补税额的目的。税务部门迅速与该钢铁企业联系,对财务人员及纳税人当面进行辅导提醒,23名纳税人已更正申报。

案例5:错误享受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

海南省澄迈县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退税审核时发现,纳税人贾某存在错误享受了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情况。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纳税人在海南的任职受雇单位,不符合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要求的实质性运营条件且该单位已注销。税务部门立即约谈纳税人,并就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辅导。目前,纳税人已更正个税汇算申报,并补缴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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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税务局检查,罚款10万元

一般来说,如果有小伙伴收到了税务部门发送的补税申报短信,要及时查看,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但也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拒绝税务局检查。

最近福建省税务局就公布了一起类似的案例。

税务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从多处任职单位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自然人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税务机关通知进行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个人所得税78331.04元系偷税,经我局通知后仍拒绝配合检查。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19年度至2021年度预扣预缴表;

2019年度至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报表信息;

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征管信息清册;

尾号0383账户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明细;

2019年度至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第一款及《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处少缴税款1.5倍的罚款即117496.5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7496.56元。限你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长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可能有小伙伴疑惑了,税务机关检查个人储蓄账户的流水情况,合法吗?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检查相关个人的储蓄个人账户流水情况需要符合2个条件:

个人涉及案件,成为了涉嫌人员才可以查询,也就是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检查个人储蓄账户需经过法定程序,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检查,仅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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