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当员工休带薪假期时,企业就会亏损这些天数的成本,产假也是一样。所以有些不懂法的企业领导者就想着通过降低休产假员工的工资待遇,来减少自身的损失。但是,真的可以这样做吗?我们不妨来看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究竟是如何审判“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工资待遇吗?”这类案件的。
1.产假简要案情
李某于2009年10月进入某摄影部工作。2017年11月24日,李某生育一女。2018年2月12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共计14103.04元。同年3月20日,摄影部向李某支付产假工资11804元。
李某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摄影部于2018年9月5日作出《旷工离职通知书》,并通知了李某。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摄影部支付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2.产假案例法院审判
李某可依法享受128天的产假,产假前的月平均工资高于5000元,现李某主张其产假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已向摄影部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而摄影部截留部分后仅向李某支付11804元。
另经核算,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故摄影部不仅不应截留还应予以补足。李某主张的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3.产假案例法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支持和爱护。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因此,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降低工资待遇。本案中,李某参加了生育保险,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李某主张摄影部支付其8000元并未超过应补发的金额,法院予以支持。
事实上,HR大多数都懂得以上所提到的法律知识,也知道员工产假期间是不能随意降低工资待遇的,但是拗不过企业领导层的威压。所以在平常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时,HR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为领导者普及相应的产假法律法规,以避免领导者在对某些领域未知的情况下随意下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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