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用工的一个特殊时期,也是劳动争议的多发期,那么在现行社会中,究竟有哪些试用期劳动纠纷案例值得HR去了解的呢?
1.试用期劳动纠纷经典案例一:工伤待遇
王威于2017年7月入职某机械公同时,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王威接受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上班不到一周就因为操作机器失误,导致自己受伤。王威向企业主张自己的工伤待遇,但是该单位表示王威还在试用期内,且还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不同意为其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解读分析:试用期内的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基本劳动权利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试用期内的员工从工作之日开始就与企业的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各种合法权利。
虽然王威还在试用期内,也同样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威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的决定下来后,由公司自行承担王威的相关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2.试用期劳动纠纷经典案例二:试用期长短
2018年5月,沈琼经过半年的努力找工作,终于有一家大型公司愿意录用她。她很开心。可是该公司提出试用期要持续长一点,考虑到工作不好找,沈琼答应了下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5个月,试用期工资4500元/月,转正后5700元。工作了三个月之后,沈琼要求转正并涨工资,公司以试用期和待遇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为由,拒绝了沈琼的要求。
案例分析:该公司的说法不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据此,沈琼的试用期顶多为两个月,实际约定为5个月,显然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沈琼有权要求公司支付4500×3=13500元作为赔偿金。
3.试用期劳动纠纷经典案例三:试用期随意炒鱿鱼
韩双双于2017年9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做文秘工作,签了两年合同,试用期两个月。韩双双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负责,不敢有丝毫懈怠,但是10月底,公司却终止了与她的劳动合同。韩双双找公司讨要说法,可人事部经理却给不出任何合理的解释,还竟然说,既然还是在试用期,就像在商场买东西试用一样,不满意随时可以退货。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举出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说员工在试用期的业绩考核,工作表现,主管评语等等。像这样公司拿不出任何理由就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甚至作为专业人士的人事部经理竟然说出试用期可以随时解聘的话,简直是让人大跌眼镜。该公司这样的做法就是违反解聘,韩双双可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标准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试用期劳动纠纷经典案例,HR需要引以为戒,毕竟当劳动纠纷出现后,企业如果获胜,也可能让自己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情况,而如果失败,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名誉和钱财双输的结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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