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职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部分HR观点中认为只要没签劳动合同,那么当职工受伤时,用人单位就可以逃避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那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其实并不然,当职工真实为企业工作时,用人单位想要否认劳动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毕竟在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太多了,如工牌工服、入职登记、工资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等,所以补签劳动合同并不能规避工伤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就来介绍关于用人单位和职工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依旧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情形:
1.用人单位违法分包,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面试时“让他试一试”,企业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某加工厂招操作技工,某劳动者来应聘。面试后,单位提出让他操作一下,试试熟不熟练,在“试试”的过程中,劳动者操作失误导致受伤。单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支付了前期医疗费,就没有再过问该劳动者的情况。
之后,该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还没有入职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已经满足了工伤认定的条件。
3.个人挂靠单位经营聘用人员受伤,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总之,当企业与员工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在现实实践中是逃避不了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的。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HR需要做的,是切切实实与劳动者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以及为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这样既能保障企业员工的福利,也能让企业避免大额的工伤赔偿费用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