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越十年的社保补缴纠纷历经投诉、稽核、行政复议及两轮司法审判,最终以企业败诉告终。本案核心争议聚焦"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效力及社保追缴时效问题,法院判决明确:社保缴纳属法定义务,不因员工声明或时间推移而豁免。以下详解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保争议案。
案件详情:离职员工投诉十年社保欠缴
2023年3月,阿珍(化名)向社保中心举报其前雇主在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社保部门随即启动稽核程序,要求企业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材料。企业辩称阿珍曾签署《自愿放弃参保证明》,但社保中心核查后仍于2023年11月出具补缴决定,要求企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
企业抗辩:时效与自愿声明的双重主张
企业通过行政复议未果后提起诉讼,主要提出四点异议:
1.时效争议:援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条,主张违法行为终止超2年不应查处;
2.责任划分:强调欠缴系因政策调整及员工不配合导致;
3.费用承担:认为滞纳金应由签署弃保声明的员工承担;
4.诚信质疑:指员工"先弃保后追讨"违背诚信原则。
5.司法裁判:法定义务不适用时效豁免
(1)一审核心认定
法院援引《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86条等规定,明确:
社保缴纳属强制性义务,员工声明无效;
社保稽核属行政管理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不受2年时效限制;
企业需补缴全部欠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二审焦点回应
针对企业上诉,二审法院补充释明:
行为性质区分:社保追缴与劳动监察属不同行政程序;
法律适用:《社会保险法》未设定追缴时效,《稽核办法》明确少缴行为应限期改正;
程序合法性:稽核过程证据充分、程序合规。
终审判词:补缴决定获双重司法确认
2024年,鲁10行终149号判决书最终驳回企业上诉,强调: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义务不因劳动关系解除或员工声明而免除,社会保险费征收具有持续追偿特性。"
【案例启示】
本案为企业社保合规提供明确警示:
1.员工"自愿弃保"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2.社保欠缴风险不随时间推移自动消除;
3.滞纳金等违法成本最终由企业承担。建议用人单位定期核查历史社保缴纳情况,防范远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