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互帮互助本是美德,但当帮忙过程中发生意外,能否获得工伤保障?近日一起保安帮同事开货车门受伤的案例引发关注,人社部门最终认定这属于工伤范畴。究竟何种"分外之事"能纳入工伤保护?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13日午间,某建筑工地保安魏某某像往常一样在项目入口处执勤。11时许,材料运输车抵达现场,负责材料接收的李姓同事因车门故障向魏某某求助。考虑到材料接收事关工程进度,魏某某主动协助开启车门,不料在下车时因踏板湿滑不慎跌落,造成身体多处挫伤及韧带损伤。
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保安职责并不包含协助开闭车门,该行为纯属个人帮忙。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本案中,魏某某虽超出岗位说明书履职,但其行为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发生在正常值班期间;二是直接服务于材料运输工作;三是有利于保障施工进度。这种基于工作协作需要的履职延伸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因工作原因"范畴。
【法院判决依据】
最终,法院维持人社局认定,判定魏某某构成工伤,主要基于三点:
1.工作关联性
虽然开车门不在保安职责范围内,但材料运输是工地正常业务流程,帮忙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公司生产经营。
2.时空限定性
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且位于公司管理区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
3.利益归属原则
魏某某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其行为最终使公司受益,符合"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特别强调,对"工作原因"应作扩大解释,只要职工行为与用人单位利益存在合理关联,且无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就应纳入保护范围。本案中魏某某的协助行为既未违反操作规程,又客观上促进了单位生产经营,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延伸分析】
类似案例在建筑、物流等行业屡见不鲜。法律界人士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岗位协作规范,将此类善意协助行为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同时提醒劳动者,提供工作协助时需注意三点:确保在可控范围内帮忙、遵守基本安全规范、及时报备特殊情况,这样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