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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自愿放弃工伤协议有效吗?律师:这3条条款违法无效

2025-03-12

红海云

据统计,我国每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超2.8亿,但职场中仍存在企业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工伤协议”的现象。这类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签署后是否真的失去维权资格?

一、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协议免除该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二、协议无效的三大典型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类条款常被认定为无效:

  1. 免除法定赔偿责任
    例如协议约定“企业仅承担医疗费,其他费用概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待遇涵盖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12项法定项目,企业不得通过协议减免。

  2. 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
    某制造企业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协议,试图规避伤残等级赔偿。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待遇的法定程序,任何协议不得剥夺劳动者该项权利。

  3. 限制诉讼时效与救济途径
    部分协议约定“员工签署后不得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然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且诉讼权利是劳动者的法定救济手段,企业无权通过协议限制。

三、有效协议的构成要件

尽管存在无效条款,但并非所有协议均无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协议需满足:

  • 意思表示真实:劳动者需在未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 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程序合规:企业需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放弃后果

例如,某建筑公司在员工受伤后,与其协商达成补充赔偿协议,额外支付5万元并明确“不影响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此类协议因不排除法定权利而被法院认可有效。

四、企业应对策略建议

  1. 规范用工流程
    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2. 完善协商机制
    发生工伤后,可就补充赔偿达成协议,但需明确约定“不免除法定责任”

  3. 加强合规培训
    定期组织HR及管理层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对于HR而言,理解协议效力的法律边界,既能避免因违法条款导致的双倍赔偿风险,也能通过合规管理提升企业用工信用。劳动者若已签署相关协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协议效力并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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