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应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明确规定“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这一条款迅速引发社会热议。
提示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必须杜绝性别歧视,确保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具体措施包括:不得在招聘中限定性别或优先考虑男性;不得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因性别差异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包含特殊权益保护条款,禁止在合同中设置限制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与工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通过平等协商,保障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对于新就业形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确保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还需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支持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
在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深圳市总工会和青海省总工会近日也发布了类似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并强调不得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许多女性在面试时被问及隐私问题,甚至因“已婚未育”被拒之门外,这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歧视。根据法律规定,招聘过程中不得限制性别,不得询问婚育计划,必须确保男女同工同酬。
若遭遇类似情况,女性求职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拒绝回答与岗位无关的问题,直接反问:“这和岗位能力有关吗?”同时,保留招聘广告、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实施以下行为:限定性别或优先考虑男性;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的行为。
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社会各界对此普遍表示支持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