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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单位≠用人单位时,谁来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2024-11-01

红海云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应该是一致的,是同一家单位,但是,确实存在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员工发生工伤,谁来为员工支付工伤赔偿呢?看一则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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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详情

  李某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受聘为经理。然而,因李某入职后长期居住且实际工作地点均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地区并未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无法在当地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应对这一情况,该公司委托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幸的是,李某在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最终被认定为工亡。

  李某的近亲属向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然而,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虽然确认李某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拒绝支付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决定不服,李某的近亲属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襄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李某的工亡相关待遇。

  判决结果

  判决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李某近亲属支付李某工亡相关待遇。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此,用人单位对其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一项法定义务。此举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遭遇风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将这一义务转嫁给第三方。

  在本案中,李某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单位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由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缴纳。湖北某人力资源公司依据委托协议成为代缴保险费用的主体,但其与李某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关系,这实际上构成了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李某因工死亡,但由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社保代缴的方式规避责任,导致李某无法依法享受应得的工伤待遇。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义务应由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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