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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竟撤回offer!撤销录用合法吗?

2024-09-27

红海云

  在招聘过程中,企业选拔人才怎么看都是甲方,那么,如果说企业在发出offer之后反悔了撤销录用,这合法吗?是否涉及法律责任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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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4日,求职者胡某收到了一封来自A公司员工的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胡某被告知他已成功通过公司面试,并被录用为人力资源管理者,要求他于3月6日到公司报道。胡某按照邮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邮件表示接受公司的条件,并计划按时到A公司入职。

  然而,A公司在之后多次推迟了胡某的入职时间。最终,3月16日,胡某接到A公司招聘经理的电话,被告知因缺乏互联网和零售行业的经验,其工作经历无法满足岗位需求,公司决定不录用他。

  因此,胡某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000元的一个月经济损失。胡某认为,由于A公司反复推迟入职时间并最终拒绝录用,导致他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无法安排其他求职活动,直至2023年7月才被B公司录用。

  A公司则辩称,发给胡某的录用通知只是一个要约,并不构成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及时通知胡某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胡某在此期间处于离职状态,理论上有充足的时间寻找别的工作,因此A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给胡某造成实质损失。

  法院审理

  该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主要争议点在于A公司是否应为拒绝录用胡某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出现导致对方损失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求职者,申请了A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职位,并经过面试后收到了录用通知,胡某也同意入职,并做了入职准备。由此可以推断,胡某已对入职A公司产生了合理的期待和信赖。然而,A公司在数日后却告知不予录用。

  A公司声称胡某不符合岗位需求,但该公司在审核了胡某的求职材料、背景调查材料以及面试后才发出录用通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材料存在虚假。A公司声称胡某不符合岗位需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在此次招聘过程中,无正当且合理的理由未与胡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结合A公司在录用通知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其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过失,以及胡某因错失该录用通知而需要重新求职的机会成本损失,法院判决A公司需赔偿胡某13000元损失。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分析

  以胡某与A公司为例,胡某在接受A公司录用通知并着手准备入职后,遭到撤销录用。法院判决中,A公司被认定违反了缔约过失责任,因其在无充分理由下撤销录用,损害了胡某的合理信赖利益。该案例强调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发出录用通知后不应随意更改或撤销。

  在中国法律框架中,《民法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其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因假借合同谈判、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企业应该如何避免撤销录用纠纷?

  企业应在招聘过程中建立规范的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透明与诚信。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应全面审核候选人的背景与资格,避免事后反悔。对于求职者来说,了解企业背景,妥善保存相关通信与文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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