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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员工签字也不会生效的员工管理条款盘点

2024-09-23

红海云

  员工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每个员工的性格、学历和素质都不一样,以至于在员工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状况,很多的冲突。有的HR认为只要针对员工的行为拟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并得到员工的签字,那么,一旦违规,就能处罚违规的员工。太天真了,有些条款并非员工签字就能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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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签字也不会生效的员工管理条款

  NO.1

  迟到罚款

  从理论上来看,罚款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而企业作为非行政机构,并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NO.2

  旷工3天,自动离职

  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自动离职”的概念。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建议企业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例如发送《返岗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NO.3

  年休假当年必须休完,过期作废

  对于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单位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除非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声明不休假,单位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

  NO.4

  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年终奖

  如果企业以员工的在职时间作为发放年终奖的标准,比如“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年终奖”或“年终奖发放时离职的不再享受”,这种规定缺乏合理性,且在诉讼中,若员工能证明年终奖的存在,通常会导致企业败诉,因为这样的约定被视为免除自身法律责任、剥夺员工权利,因此无效。

  NO.5

  绩效考核末位淘汰

  法律上并无“末位”一说,实际对应的是员工“不胜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因“不胜任工作”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进行:不胜任——调岗或培训——再考核——仍不胜任——提前30天通知解除——支付补偿金。

  NO.6

  工资中包含社保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企业和个人不得私下协定社保费用。由企业支付现金让员工个人办理社保缴纳的方式与实际劳动关系不符,违反社保法律规定。

  NO.7

  合同期未满辞职,须交违约金

  劳动者辞职通常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NO.8

  因岗位特殊性,入职3年内不能结婚/怀孕

  这种规定侵犯了女性员工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剥夺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NO.9

  试用期期间不享受年休假、病假、产假或婚假

  这是一个误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符合要求的试用期员工有权享受年休假(入职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病假(需提交相关病假手续)、产假和婚假(根据地方规定可能略有不同,请以当地为准)。

  NO.10

  单位安排加班,应无条件服从

  加班需要劳资双方协商同意,企业一般不能强制员工加班,特殊情况需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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