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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是假改工作地点是真!员工不服从竟被解除劳动合同

2024-09-11

红海云

  有企业为了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竟然想出了让员工出长差的“妙计”。奈何员工不服从安排,拒不到岗,企业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将员工开除了。企业如此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呢?请看下面的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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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湖南株洲,厨师罗某某被公司派往云南“出差”,出差期限暂定为两个月。然而,由于他未能按时到岗,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合同。据悉,该公司并非餐饮行业,厨师也不是其主营业务。那么,为何罗某某会被派往千里之外?又为何被解雇呢?该公司究竟打的是什么算盘?

  湖南炎陵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该公司安排的所谓“出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差,而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意在将罗某某的工作地点变更到云南,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案件背景显示,2020年8月,罗某某加入了炎陵某公司,担任综合管理岗位的厨师。2023年6月15日,公司人事负责人试图与罗某某就工作岗位进行沟通,但未成功,随后发出出差通知,要求他于2023年7月8日前到云南省永平县报到。

  到2023年7月9日至12日,公司通过多个渠道向罗某某发送了限期到岗通知。到7月17日,公司以“未服从安排,超过规定时间3天未报到”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邮寄该通知给罗某某。

  罗某某对此提出争议,并申请劳动仲裁。炎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07元和加班工资2691.2元。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庭审中,法院查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并未履行沟通告知程序。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罗某某作为厨师,被要求去云南出差两个月,但出差内容和经济补助均不明确,导致法院认定出差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合同约定。

  罗某某提供了考勤记录,证明其在休息日加班,而公司提供的证据也证实了这一点。最终,法院判定公司需支付罗某某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公司不服上诉,株洲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通过此案,法院强调,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可能滥用经营权,通过设定长期外地出差等方式变相变更劳动合同。此类行为损害劳动者权益,实质性变更合同内容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构成非法解除。

  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罗某某出差到云南,但该安排并未具体明确出差内容,也未就差旅费用等进行提前通知。罗某某的岗位是厨师,且工作地点明确在炎陵,因此该“出差”并不符合罗某某的岗位职责。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协商一致的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法院认定公司将罗某某派往云南的安排并非真实意义上的出差,而是试图借此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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