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需要作经济补偿的,一般经济补偿都会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实际收入来确定,劳动经济补偿年限据说最高是12年,是这样吗?来看一个典型案例吧!
案件详情:
黄飞鸿系广州一家企业的员工,1995年7月1日入职。2018年4月30日,公司与黄飞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黄飞鸿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为14072.53元/月。
本案中,黄飞鸿于2018年4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072.53元/月,并没有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3倍,所以,应该按照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至于补偿年限,黄飞鸿在该公司工作了总共22年9个月,所以经济补偿金为323668.19元(14072.53元/月×23个月)。【案号:(2019)粤0114民初271号)】
然而,黄飞鸿有个同事宋世杰,1996年7月1日入职公司,2018年4月30日,公司也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宋世杰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为27178.33元/月,比黄飞鸿高了近一半,离职算出来的补偿金却只有267300元,比黄飞鸿还低。
所以,宋世杰认为不公平,与公司发生争议,先后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涉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什么宋世杰工资高,赔偿金却比黄飞鸿少呢?
宋世杰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7178.33元/月,已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的三倍,所以,他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跟黄飞鸿就是不一样的,应按7425元的三倍计算经济补偿金。宋世杰在公司工作共22年,应按最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为267300元(7425元/年×3倍×12年)。
所以,同一单位、同样经历,工资高的经济补偿金反而少,这并不是不合常理和有违立法本义,黄飞鸿和宋世杰的公司的赔偿金额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宋世杰案件的一审、二审和终审,都驳回了宋世杰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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