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里经常会看到有人为了钱一个人打几份工的情节出现,那么,现实中,劳动者能不能同时跟两家企业签订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呢?
刘先生: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人社部回复:您好!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然而,《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明确指出,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其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或当用人单位提出改正要求而劳动者拒不执行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一条规定,任何用人单位若雇用了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其他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该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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