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八左右,各大小企业就陆续开工了,开工当天,企业大多会给员工派发开门利是,那么,开门利是属于工资吗?如果开门利是金额比较大,需要交税吗?
“开门利是”属于工资范畴吗?需要缴纳个税吗?
“开门利是”是否被视作工资的一部分,主要取决于其资金来源,即是由公司支付还是由老板个人支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如果“开门利是”的资金由公司支付,那么这笔款项被视为在特定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而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反之,如果这笔款项是由老板个人支付,则被视为个人赠予行为,不被纳入工资或薪金所得范畴,因此无需缴纳税款。
那么,对于通过网络发放的“开门利是”,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如何?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个人获得企业发放的现金形式的网络红包,应根据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网络红包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获得企业发放的、仅限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时使用的非现金形式网络红包,例如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而获得的现金返还,这些被视为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提供的价格优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间互相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范围,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从企业获得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为扣缴。然而,个人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交换不受个人所得税的约束。
相关问题:开门利是可以替代加班费吗?
不可以!
广州越秀区一家餐馆的厨师,王师傅表示,在春节期间的加班并未获得额外的加班费,但是雇主为加班员工提供了红包,金额不等。王师傅不确定这是否可以视作加班费的一种形式。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雇主在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的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雇主应当支付高于常规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
安排员工加班时,需支付不少于工资150%的报酬;
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无法提供补休时,需支付不少于工资200%的报酬;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时,需支付不少于工资300%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如果雇主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支付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并可能进一步责令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依法支付加班费是雇主的法定责任,具有强制性,不履行此责任将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将“开工红包”视作对员工的奖励,类似于奖金或其他福利,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需。将红包(利是)作为加班费的替代品显然是违法的,因为这并不符合劳动法对加班费支付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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