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发放工资都有一个大概的时间,一般来说,企业都会在这个时间前后给员工发放工资,但有的企业因为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发放工资就需要拖一拖。殊不知,有的时候,工资发放仅仅晚了几天,就需要赔偿员工大笔的补偿金。到底是怎么个情况呢?
案件回顾
2014年4月11日,江苏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孙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约定了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元,每月8日支付上一月工资”。孙某当月加入了该公司。
根据孙某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止。在薪酬条款中,合同没有明确指出工资的具体支付日期,而是规定“公司(甲方)将根据招聘过程中与孙某(乙方)达成的协议,按月支付工资”。
在孙某的任职期间,公司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其工资。孙某提供的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公司通常在每月的8日向孙某支付工资,若遇到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例如9日或10日。
2021年7月,由于经营调整,孙某所在的部门被解散。孙某因此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声称因为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她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
孙某向公司提出了以下要求:支付他2021年6月份的工资5700元,2021年7月份的工资2331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在审理过程中,孙某确认已经全额收到了2021年6月和7月的工资,并因此撤回了对于这两个月工资的索赔要求。
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仲裁裁决,未支持孙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孙某表示不满,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在一审中,法院裁定公司须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公司为了证明其并未延迟支付劳动报酬,当庭提交了《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该制度自2009年9月起实施,其中第8.2条明确规定:“薪资应于每月的8日至15日之间通过转账形式支付至员工指定的个人账户,若遇到假日,则顺延。对于已离职员工(完成交接),支付时间同上……”孙某对该制度不予认可,声称自己从未见过,也未曾签字确认过。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若支付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在前一个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孙某的2021年6月工资原定于7月8日(周四)支付,但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根据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转受阻,无法在约定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在获得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迟支付工资,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由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543元。
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依据,因此按法律规定驳回了其申请。
经审查相关证据,法院确认每月8日是工资发放的最后期限。尽管公司提供的《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规定了“每月8日至15日为发薪日期”,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已被告知该制度或该制度已进行公示,因此该制度中关于发薪日的规定无法对抗双方明确约定的发薪日。
本案不符合公司可延期支付工资的法定条件。因此,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支付6月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于工资支付日期的约定。无论公司是否存有恶意,孙某基于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成立,应依法被驳回。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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