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演示

女职工入职就怀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竟系合法?

2023-12-06

红海云

  很多企业都比较不愿意招聘已婚女性,就是担心女职工入职就怀孕影响工作的问题。女职工入职就怀孕也属于“三期”,按理说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但为何案例中的女职工怀孕被解雇竟系合法的呢?一起看看案例详情。

女职工入职就怀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竟系合法?.jpg

  案例回顾: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与任女士签署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任女士将在2015年10月8日正式开始工作,担任人事经理职位。合同中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任女士的月薪为12,800元,试用期满后转正月薪将提升至16,000元。该劳动合同的期限设定为三年,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尽管任女士在10月9日正式开始了工作,但她在10月13日、21日、26日以及11月4日因病假缺勤,未能到岗。10月21日提交的医院检验报告单显示她怀孕6周。在11月6日至16日期间,任女士因孕期反应再次请病假。此外,她还提出在病假结束后希望能继续休息两周。

  然而,公司在11月16日单方面终止了与任女士的合同关系,并决定不予录用,同时支付了2,867.88元的工资。对此,任女士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并进行赔偿。

  经过双方上诉后,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如下:公司无需恢复与任女士的劳动关系;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任女士10月份的工资差额10,885元;任女士的其他诉求均被驳回。

  【一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实不符合招聘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任女士在试用期间未能持续正常工作、不满足招聘条件为由发出了解聘通知。该决定基于合理理由,法院据此给予支持。公司对裁定书的第二项结果表示同意,法院无异议。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向任女士支付2015年10月份工资差额共计10,855元人民币;公司不需与任女士恢复劳动关系。

  对一审判决不满,任女士提起上诉。

  【员工上诉】

  任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我于2015年10月9日入职公司,即日并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的请病假均得到了公司领导的批准,亦未影响正常工作。

  一审虽查明了我已怀孕的事实,但并未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使得我的生育权未得到保护。

  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我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所谓的“综合评估”,一审法院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日常经验法则予以判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应当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二审判决】

  劳动者的能力以向雇主提供正常劳动为基础,它不仅是履行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也是雇主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的关键条件之一。即若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实不具备相应能力,雇主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鉴于任女士的健康状况,他显然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发出的不予录用通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初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恢复与任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未逾越适当判断,故本院应予以维持。任女士的上诉请求缺乏成立的法律基础,应当被驳回。

  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作出以下裁定: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尽管如此,任女士仍不接受判决,向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高院裁定】

  经审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均未发现不当之处。审查发现,胡某提出的再审申请既缺乏确凿的事实根据,也未依循正确的法律条文。因此,本院决定不予支持该申请。

  据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女职工“三期”到底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认为“三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实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场女性需注意: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2615542046xt.png

  关于红海云

  红海云是中国领先的新一代人力资源管理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产品红海eHR系统,打破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功能模块数据割裂的局限,从核心人力管理、劳动力管理到战略人才管理,涵盖人力资源业务12大模块,百余项功能一体化布局。并通过红海云RedPaaS平台、RedAPI平台、自动化运维平台等底层数字化配套体系的赋能,让红海云eHR系统拥有了业内领先的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迄今为止,红海云服务的客户已成功覆盖华北,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市场,已有逾千家大中型企业借助红海产品获得领先的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能力,广泛分布于国企事业单位、地产、银行、医药、物业、物流、餐饮、服饰等行业,包括中国银行、保利物业、石药集团、以岭药业、科兴生物、中金珠宝、华宇集团、祥源控股、雪松控股、真功夫、中邮金融、影儿集团、比音勒芬、曹操出行等众多头部企业。

获取方案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