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面试之后正式录用时,就会收到一封录用通知书,上面往往会标明入职后的工资待遇情况,而正常来说,后面正式入职签的劳动合同的待遇应该是与录取通知书上是一样的,但是,还是会存在不一致的时候。这时候便会产生劳动纠纷,那么,工资核算的时候,以劳动合同为准还是以录用通知书为准呢?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黄某接到了A公司的正式录用通知书,其中明确了薪酬条件,包括月基本工资为17,500元加上绩效奖金7,500元。入职公司后,黄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薪资结构包括一个月固定工资17,500元。
2022年10月,黄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主张A公司根据录用通知书中的约定,补偿其3个月额外的绩效工资共计22,500元。然而,A公司反驳称,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黄某的月薪为17,500元,并没有明确包含绩效奖金的额外约定。A公司持立场认为,录用通知书仅仅是一种邀约,其内容并不构成双方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实质条款。
仲裁裁决:仲裁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的录用通知并不能完全取代劳动合同。录用通知是根据《民法典》合同法部分的规定,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初步约定,通常不满足劳动合同所需的全部法定要素。在本案例中,A公司先行发出了录用通知书,随后与应聘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构成的条款与录用通知中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将此视为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对先前的录用通知进行了修改,因此,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作为最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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