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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关系转移有大变化,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3-09-05

红海云

社保待遇核定、关系转移有大变化,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和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最近迎来了大变化。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的最后一公里,备受关注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现已公布,12月1日起正式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9/content_6901384.htm

事关十数亿国民的待遇享受,本次出台的《条例》,都有哪些重点内容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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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为方便理解,这里给大家汇总成一张表:

微信截图_20230905182626.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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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看看社保待遇核定和支付。

这个部分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所以参保用户应该格外重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明确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其中还特别提到: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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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来看看刚刚提到的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更为具体的,该《条例》的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专门有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关于骗取社保基金,各地都有落地政策出台,自2022年来,国家已多次强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事项。

2023年5月1日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302/t20230201_494177.html

该文件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都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2/t20230217_495306.html

其中,社保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这两条明确规定的社保违法违规行为。

换句话说就是,企业为员工在第三方机构缴纳社保、领取生育津贴等社保基金的方式行不通了。

最后,《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保经办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地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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