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工作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加班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在加班问题上,企业与员工之间往往存在争议,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加班津贴与加班工资的关系。
案情简介
近日,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名叫马某的员工因为频繁的出差和加班申请辞职,同时要求公司补发过去一年多的加班工资,然而该公司却坚称已经按照公司内部的加班津贴支付制度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用。
仲裁结果
经测算,马某实际应得加班工资低于其获得的加班津贴,因此仲裁委裁决驳回马某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例中,要回答塑料制造公司是否应该补发马某加班工资的问题,应当明确加班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资。
加班津贴是用人单位给本企业员工设定的一项福利制度。法律对加班津贴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及需要决定是否设定和执行加班津贴制度。
加班工资与其不同,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劳动者超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加班时间不同(如平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休假日加班),按照相应的比例计发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津贴,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但是在用工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定加班津贴的目的是对超时工作的员工进行补偿,与法律对加班工资规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于公平原则,加班津贴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资。但加班津贴应当实行“多不退少要补”的原则,当实际应得加班工资高于加班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加班工资金额支付;当实际加班工资低于加班津贴标准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的加班津贴标准支付。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加班工资或加班津贴所规定的计发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时,此项制度方为有效。
加班津贴并不能取代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在制定内部工资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法律和经济因素,为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此外,企业也应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对劳动者支付的加班津贴或加班工资高于法定的最低标准,以此来确保内部规章的效力,并避免出现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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