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稅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业内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迎来税收政策利好。无论是每年12000元的税前扣除,还是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以及税负大幅下降,都将激励更多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简单来说,既参加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将来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虽然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加速落地,但当时有不少观点认为,《意见》仅提到“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若明确税收激励政策,将有利于提升需求与参加积极性,扩大第三支柱覆盖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缴费期间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但就各界人士的反馈来看,税延养老险的优惠力度依然不够。
据了解,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支柱”。
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
第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加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对第一支柱的有效补充。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进实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目前已有不少商业银行、代销机构、公募基金等机构开始参与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测试,同时也逐步探索个人养老金账户相关的管理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工作,为个人养老金的业务落地做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