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经办指引(征求意见稿)》,到底遗属最新待遇政策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经办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5号)要求,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经办管理,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一)2021年9月1日(含当日)后死亡的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遗属待遇经办工作按照本指引执行。
(二)企业离休干部以及2021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死亡且尚未申领遗属待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待遇经办工作按原办法执行。
三、经办流程
(一)业务受理
1.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且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其遗属可自愿向其中一个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业务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的历史信息审核及遗属待遇经办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指引遗属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和《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受理“死亡终止一次性待遇(在职死亡)”业务,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扫描上传至系统,归集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调阅参保人员档案资料、核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计算并支付遗属待遇。
2.已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养老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遗属待遇经办工作,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指引遗属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受理“死亡终止一次性待遇(退休死亡)”业务,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扫描上传至系统,按规定计算并支付遗属待遇。
3.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外省或已在外省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死亡的。受理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主动告知遗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七条的规定,到参保人的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养老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业务。
(二)归集缴费信息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省内有多地参保记录且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我省的,遗属待遇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办理缴费合并后按规定计算并支付遗属待遇。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跨省有多地参保记录的,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按有关办法执行。涉及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办法执行。
(三)核定、发放遗属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核定遗属待遇,与个人账户余额一并发放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已注销或未激活、未开通金融功能的,可发放至参保人员的其他银行账户,也可发放至遗属银行账户。
四、其他说明
(一)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在我省或外省领取养老金的,按照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流程办理。
(二)对确有视同缴费权益但尚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应当先进行历史信息审核,再核定遗属待遇。
(三)申请重新核定遗属待遇的,由遗属待遇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重核业务,经办机构根据遗属提供的申请主张所根据的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标准,出具新的待遇核定结果,据实调整遗属待遇。
(四)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业务时,应通过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或广东省全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核验参保人员在异地的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情况,查询结果界面截图上传省集中式系统作为业务影像。审核过程中需参照上述流程进行核查,发现查询结果发生变动的,补充上传业务影像。
五、附则
本指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指引实施后,国家、省新出台遗属待遇具体实施意见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经办指引(征求意见稿)》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