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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员工跳槽字节被罚100万: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2022-06-13

红海云

5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百度公司起诉其前员工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判决书,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度公司的一名潘姓离职员工,向百度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万元、赔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5.92万元,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民事判决书显示,百度此前提出的诉求是,该离职员工在返还21.48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28.88万元、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5万元,三者合计155.36万元。

百度称,发现于2011年4月入职,2020年4月辞职的潘某婷,已私自就职于字节跳动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为期1年的竞业限制义务,而百度每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58万元。百度称,潘某婷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私自到竞争公司(字节跳动)工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证明入职字节跳动会给百度造成巨大损失,百度提交了内容显示有“今日头条进军搜索引擎,挑战百度”、“今日头条出搜索引擎叫板百度谷歌”的网页截图。此外,百度还提交了向字节跳动办公地址寄出收件人为前员工的快递信息、录制了前员工出现在字节跳动办公区、驾车停放在字节跳动地库的视频等。

对此,潘某婷反驳称,出入字节跳动大楼的原因是与朋友有约,该视频来源非法,侵犯隐私。百度约定竞业限制主体过多,限制择业自由,自己不知晓百度的商业秘密,百度也未证明自己给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

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潘某婷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应当依约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对于潘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抗辩意见,经审查,百度在线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约定确存在过高现象,应予以酌减。最终判令潘某婷向百度在线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85.9万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1.48万元,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随之而来的是竞业限制类纠纷显著增多,而高赔偿额也逐渐成为常态。究竟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在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法院支持的补偿金标准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当然,如果单位愿意给更多的补偿金,法律没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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