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在脉脉平台上传出的裁员消息,美的集团今日通过官方号回应表示:“鉴于对内外部环境的判断,公司有序收缩非核心业务,暂缓非经营性投资,多措并举,进一步夯实增长潜力,提高经营业绩。”
据业内消息称,5月初,美的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方洪波在集团管理层交流会中表示:“未来三年将会面临比较大的困难,是前所未有的寒冬。”而在更早之前,美的集团曾对部分非核心业务发布“关停并转”要求通知,由集团CFO钟铮牵头负责推动相关业务进行调整。
裁员是一种相对刚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其时机的选择、程序和方法的制定、措施的配套、对象的选择、决策的依据等都是关系到裁员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那么公司如何裁减人员?
由于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若没有法定理由,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进而导致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向员工支付双倍法定经济补偿金或接受员工重回工作岗位(视情况)。鉴于此,对企业来说,风险最小的做法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商解除协议。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支付高于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才能获得员工的同意。而从员工的角度来说,协商解除也是最有利的解除方式——既能拿到更高的补偿,又能避免解除事宜悬而不决而影响到自己寻找下一份工作。
当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企业和员工就补偿金等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否则,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而这一选择必须慎之又慎。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选择的裁员理由都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第40条第(3)款、第41条以及第44条的规定,即资产转移、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及企业提前解散等: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该条款作为解除理由的企业需要注意:
(1) 确保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明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需要履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3) 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41条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适用该条款作为解除理由的企业需要注意:
(1) 审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已经恶化到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
(2) 提前与工会或全体职工沟通裁员方案;
(3) 履行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程序。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有些地方(如天津)要求企业获得劳动局的事先批准,而非仅仅是报告。
除此之外,企业一般还需要根据地方劳动局的要求收集并提供能证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文件资料,如财务报表、工资台账等。
(三)《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在这种情形下,企业需要注意留存股东决议等有关提前解散的内部决策文件并保证其决策程序符合外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注意与相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提前解散可能涉及的行政审批事宜,确保裁员与公司解散、清算及注销登记的顺利进行。
另外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对特定员工(如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及工伤并处在医疗期内的员工等)的保护——在适用前两种单方解除的法定理由时,这些受保护的员工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经常对企业的裁员行为设置各种各样的限制和条件,同时,由于企业可能在前期并未完整履行收集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这一步骤,所以企业在选择适用上述单方解除法定理由时,往往是非常费时且痛苦的。在现实中,有些企业甚至在宣布裁员的前一天才能确定将要适用的单方解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