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个案例,2021年1月31日,张女士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张女士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万多元。
签订协议后,张女士离开了公司,公司却以张女士处于哺乳期,应当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为由,撤销了双方此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张女士重新上班。
最终,法院对于张女士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张女士胜诉。
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我国《劳动法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这种特殊劳动保护体现在: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然也并非所有怀孕员工都不可辞退,怀孕不是女员工的保护伞。
因为员工怀孕,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要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不仅如此,还可能需要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支付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
同时,要注意的是,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就算是合同到期了,也不能直接说不续签的,就算公司不续签,法定直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哺乳期结束(即幼儿满1周岁)。
但如果有下面的情况企业也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1.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也不例外。
注意: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设立的程序合法、规章制度在该职工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职工有哪些具体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该行为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等等。
2.试用期的孕妇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用进行赔偿。
如果怀孕女员工在试用期能力不行,公司也可以解除关系。但是要注意了,录用条件需要公司举证,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就已清晰明确录用条件。
3.孕妇有严重的失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营私舞弊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孕妇也是有约束力的。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比如:员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
4.孕妇兼职并影响了本职工作
孕妇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个劳动关系已经严重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辞退。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也不用支付赔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要利用上述情形合法解雇三期员工时,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