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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解雇不配合加班员工被判赔20万:员工拒绝加班怎么办?

2022-04-27

红海云

苏州一公司员工因不服从公司加班安排被解雇,该员工起诉维权获法院支持,获赔20万元。日前,苏州吴中区法院披露了该案详情。

韩某于2004年9月入职苏州某电子公司,担任模具科钳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该公司以韩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积极度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己权益,韩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0余万元。

该公司称,韩某在工作期间有持续6个多月不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业务,同时也拖累了公司的其他员工,故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合同。

韩某并不认同公司的说法,称自己每个月都会加班,不过加班的时间不固定,但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具体加班时数,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平均每个月工资6240元,其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工作奖金、加班工资等构成。根据韩某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看,确实载明有加班费的金额。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该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就加班时长与韩某协商一致,因此公司以韩某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吴中法院一审判处该公司赔偿韩某2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期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实际上,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如何才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一、加班的前提: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属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剥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有HR同学不禁要问,我们平时安排员工加班,从来就没有和员工协商,员工一样乖乖的加班了,那又怎么解释呢?

其实,员工接受你的安排进行了加班,说明员工以实际履行方式与你协商一致了,很好理解啊。

另外注意的是,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做了规定,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班时间,将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不过,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费,公司付清了加班费即可,是否超过法定最长加班时间,不关裁判机关的事,因为行政处罚归劳动监察部门管。

二、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实践中,公司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主要表现为公司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员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员工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至于怎么样的劳动定额是合理的,实务中各地要求并不一致。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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