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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难产,企业需要多批15天产假吗?浙江律师所为HR答疑

2021-11-26

红海云

员工难产,企业需要多批15天产假吗?可能很多企业领导者和HR都没有这个概念。所以,今天浙江律师将围绕这个主题为HR们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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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案例简介

刘某从200811日与人寿湖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寿湖南公司安排刘某在人寿郴州公司工作,2016年后又安排刘某在人寿郴州公司嘉禾支公司工作。2016下半年,刘某因生育小孩申请休法定产假,人寿湖南公司予以批准。至201727日,刘某共休产假158天,人寿湖南公司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刘某回单位上班。刘某要求人寿湖南公司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规定增加15天难产假,人寿湖南公司未批准,要求刘某立即到岗。2017222日,人寿湖南公司(人寿郴州公司)向刘某下达书面通知,主要内容为:刘某的产假在201727日到期,现已连续旷工超过7天,要求刘某于2017223日前到岗上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认为人寿湖南公司未予批准其休难产假,没有到岗。人寿湖南公司于201731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公司解除违法及支付多出的产假津贴。

2.产假案例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多出产假的津贴。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驳回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刘某在人寿湖南公司工作期间生育,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的规定休产假,因刘某生产时被诊断为臀位剖宫产,属于难产,依法应当休产假173天。但人寿湖南公司只批准158天产假,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刘某未依法享受休满法定产假的情况下,人寿湖南公司要求刘某到岗并以刘某未到岗连续旷工超过7日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9110(4690/月×9.5月×2)。同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增加的60天产假相关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增加的津贴为9380(4690/月×2),该费用应由人寿湖南公司支付给刘某。

3.产假案例律师点评

产假是国家对于生育女职工所规定的特殊假期,同时法律考虑到由于难产会对女性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需要更好的修养,所以对于难产的特别多给予15天的假期。用人单位应该在女职工生产后了解具体情况,依法给予假期。

所以,HR们在了解产假政策时,不能只了解一般情况,对于特殊的,比如难产或者多胞胎的,产假是否也需要增加天数等,都是要了解清楚的,避免造成相应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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