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1月2日,已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公布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普遍提出了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措施。其中,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以及山西等6个省份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已获通过,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云南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草案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此轮各省份公布的修订计生条例中,首次明确提出增设“育儿假”,夫妻二人各享10天到15天不等。
其中,已经通过条例修正案的6个省份中,江西、四川和贵州都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山西省规定,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天的育儿假。
江苏已通过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也在计生条例修正案中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计生条例修正案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湖北、云南、海南、湖南、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拟设置育儿假,规定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两人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
海南省计生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两人除了可以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还可以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陕西的征求意见稿中,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而安徽的征求意见稿则将育儿假扩大至6周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
除了育儿假外,产假也是国家给予在职女性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定。所以,对于产假的相关规定及任何变动,HR都必须非常熟悉,以免因任何不当操作而对企业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
除产假外,还有产前工间休息、产前假、流产假、产检假、哺乳假、保胎假等休假待遇。如流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15-30天假期;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还能享受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不过,有HR搞不清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是什么?女员工领了生育津贴,还用给她发产假工资吗?
实际上,产假期间的工资与生育津贴本质上是同一回事儿,很多地方规定更是直接明确了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如《浙江生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就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后特意括弧备注“即产假工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对已经参与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与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在目前开放“三胎”的形势下,未来或将引来一波“生育潮”,目前的政策致力于改善产妇的福利以及提升丈夫的陪产时长,可以说已经有了一个积极的开端。对于HR而言,只有对产假等相关规定了如指掌,才能在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的同时,给员工带来良好的福利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