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日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正式生效实施。《规定》规定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标准。以下是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处罚标准,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劳动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我厅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是指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过轻罚或者轻过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目的,又要实现社会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先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被同时发现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分别裁量,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处罚。
第七条 适用自由裁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
第三章 自由裁量的适用标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一)(二)(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未直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四)(五)项条件,有法定标准、额度的还需满足第(三)项条件。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至少同时满足第(六)(七)(八)项条件: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5人的;
(二)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3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2个月的;
(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六)危害后果可以完全消除的;
(七)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三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在情节严重基础上予以考量。
第十条 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10人的;
(二)涉案金额不足2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不足5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五)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六)经批评教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七)危害后果较轻的;
(八)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九)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十)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轻的因素。
第十一条 情节较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的;
(二)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50%以上不足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半年的;
(五)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七)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八)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九)同时发现存在两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十)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较重的因素。
第十二条 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
(三)偏离法定标准、额度等范围100%以上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半年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用人单位自违法行为查处后半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同时发现存在三项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
(八)特殊劳动保护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女职工的;
(九)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十)经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回决定,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
(十一)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违法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后才能予以处罚的,应依照前款规定确定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后,才能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的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从重或者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对处罚建议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复杂、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制作、保存《复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集体讨论记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中“以上”“以下”“内”“至”的上限数均含本数,“至”的下限数、“不足”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省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等相关机构应指导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规范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修订编制本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修订后的细化标准对12类82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细化幅度,涉及35部法律、法规和规章。HR要注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