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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热点案例:婚假未休可否折算成工资?HR看看法院怎么判的吧!

2021-09-03

红海云

相信在处理过很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HR们,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即员工在职时不申请休婚假,而在离职时却将企业告上法庭,希望公司能把婚假折算成工资给到他们。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案例法院都是怎么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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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假热点案例一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4号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婚假,上诉人在职期间并未休假,亦未提出在2008年9月5日之前休假的请求,故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婚假工资的请求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婚假热点案例二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39号

法院认为:关于黄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晚婚假10个工作日工资1,450元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黄某对于其所称申请婚假甲公司未予批准导致其无法享受婚假待遇的主张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同时,黄某以其未能享受婚假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假期折算工资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难予支持。

3.婚假热点案例三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446号

法院认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婚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原告2011年8月登记结婚,按规定享有10天晚婚假,而原告在职期间并未申请休婚假,现原告在离职后要求单位支付婚假折算工资无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婚假热点案例四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821号

法院认为:至于陈亮要求同方公司支付未休婚假工资一节,本院认为,陈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休假申请而同方公司不予批准,且陈亮要求同方公司支付未休婚假折算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难以支持。

5.婚假热点案例五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635号

法院认为:关于陈小平要求顺兴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婚假折算工资、应休未休陪产假折算工资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陈小平以其未享受婚假等假期为由要求顺兴公司支付折算工资,然,陈小平要求顺兴公司支付折价款的诉请无法律依据,陈小平亦未举证证明存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一审法院对陈小平该诉请无法支持。

6.婚假热点案例六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再1号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4,即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未休婚假的补偿金之争议。从查证的事实分析,原告虽然在2013年5月登记结婚,但其在职期间并未明确向被告申请休婚假,故其未享受婚假并非被告的原因所致。鉴于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未申请婚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婚假工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婚假热点案例七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562号

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婚假,但李旭阳要求泓亮公司支付未休婚假折算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婚假热点案例八与法院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846号

法院认为:章理想称美业公司未批准其休婚假、陪产假,要求美业公司支付未休工资,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未休假可以折算工资,故其该要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以上的法院并不支持员工们关于婚假未休便折算成工资的相应诉求,所以,HR在处理这类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时,需要记住这个结论,不然很容易由于没经验而被员工糊弄过去,最后导致企业遭受成本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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