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员工在境外宿舍突发疾病身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却屡遭驳回。究竟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这起案件揭示了工伤保险认定中的关键要素。
案件详情
姚某作为河南某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派遣员工,被外派至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担任平板拖车驾驶员。其在沙特分公司基地宿舍休息期间突发急病,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A劳务公司立即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最终裁决
人社部门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姚某家属对此决定不服,先后向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各级法院均维持原判,驳回家属的工伤认定请求。
法律条文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为工伤。
专业法律解读
本案中,虽然姚某符合"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要件,但关键争议点在于其发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外派员工在驻外期间若具备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其工伤认定应参照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经查证,姚某发病时已结束当日工作,其活动轨迹显示其先到食堂用餐,随后外出散步,最终在宿舍休息时发病。因此,宿舍既非其工作岗位,下班后的时间也不属于工作时间。
人社部门调查证实,姚某确系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裁决既遵循了法律条文的本意,也体现了工伤认定中"工作关联性"的基本原则。
工伤认定标准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例如: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受伤、在办公室因工作摔倒等。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
例如:上班前调试设备受伤、下班后整理工具时受伤等。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例如:保安制止盗窃时被打伤、教师维持课堂秩序时被学生误伤等。
4.患职业病
例如:长期接触粉尘导致尘肺病、长期伏案工作导致颈椎病等。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例如: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外派期间突发意外等。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例如:上班路上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但自己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