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及时申报工伤认定非常重要,它不仅关乎员工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企业的法律和经济负担。如果工伤认定申请延误,工伤医疗费由谁来买单呢?是员工自认倒霉,还是企业赔付呢?看下面的一则案例吧!
【案例概述】
2023年2月,戴某开始在A公司担任维修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A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同年7月,戴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评定为十级。2024年2月,戴某向A公司提出了辞职,并随后申诉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未覆盖的医疗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A公司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已超过戴某受伤后30天的期限。
【裁决结果】
A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未覆盖的医疗费用。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员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单位应在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间。如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在本案中,因A公司未在戴某受工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认定,也未申请延长申请期限,因此需要承担戴某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相关费用。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员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在戴某的案例中,A公司未能在30天的时限内提交申请,导致需要承担额外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