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工伤保险待遇都是本人领取的,但如果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比较长,比较复杂,而劳动者本人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不幸去世了,那么,生前申请成功的工伤保险待遇亲人能代为领取吗?
案件详情
在2011年5月,王某进入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进行土工工作,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到2011年9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争议。2012年5月,王某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年8月,仲裁部门裁定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2012年10月,王某被鉴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2013年8月,王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0月,仲裁部门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65623元。然而,2013年11月,王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因病去世,其妻子、儿子及父母要求继续该诉讼,并请求继承王某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判决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应当继承王某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分析
在程序层面上,王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要求承继诉讼是符合程序法规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在诉讼期间,如果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一方去世,审理应当中止,等待继承人决定是否参与诉讼。在本案中,王某的家人主动要求继续诉讼,法院应当批准并继续进行审理。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王某的家人有权继承王某生前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本案例中,由于建筑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这三项补偿金应由建筑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这三项待遇都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其请求权源于法律的授权。从请求权的产生时间来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劳动者遭受导致伤残的工伤事故时便产生,并在完成工伤认定和等级鉴定时得以确定;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在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产生。因此,这些待遇的请求权实际上在王某去世之前就已经确立。
第二,从继承法的视角看,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遗产是指公民去世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本案中,王某在去世前已产生的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其合法财产性权益,显然应视为可继承的财产。
第三,允许工伤职工的继承人继承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工伤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时,其家庭和近亲属也受到影响,包括因职工受伤而造成的生活来源减少或丧失,以及额外支出的费用。如果在工伤职工去世后,这些待遇就被取消,对职工及其家庭显然是不公平的。更甚者,这种情况可能导致企业恶意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直至职工去世,从而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