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不规范用人就会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就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抵赖掉应负的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只能靠一纸劳动合同才能确认?当然不是了!劳动关系不是想赖就能赖掉的,很多证据都是可以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先来看一个案件↓
2010年初,史某受雇于建工公司项目部,担任电焊工一职。2017年3月12日23时许,史某在工作中被重物砸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被紧急送至市中医院接受治疗。在史某住院期间,项目总负责人张某指派项目经理刘某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进行其他赔偿。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史某自2010年8月至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建工公司自认榕兴水韵·天成是其公司名下的工程项目,故淮安榕兴水韵·天成项目部即是其公司派出的施工建设部门,该项目部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应视为建工公司的行为。史某自2010年8月入职后,按照建工公司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以指定的方式和形式提供长期、固定的劳务。其间,史某遵守并接受建工公司上下班考勤制度,其先后从事的塔吊驾驶和电焊工作是建工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建工公司为史某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按约定发放工资报酬。因此,史某在工作上受建工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挥,经济上依赖于建工公司,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从史某与建工公司事后签订的《电焊工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书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要素,体现了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愿,故应认定史某与建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七)用人单位的自认;
劳动合同应该什么时候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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