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员工无理取闹起来会想办法“坑”企业的钱,比如有的员工会在明明没有加班的情况下却主张加班费,面对员工主张加班费的情形,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案件详情
陈某自2011年4月20日起,加入了一家科研企业,担任调查员职务,月薪为5100元。他一直正常履行职责,直到2014年2月10日离职,期间企业按照约定支付了他的工资。然而,在2014年2月17日,陈某针对与该科研企业之间的加班费用问题,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诉。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陈某声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他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并在每周的两个休息日进行了加班工作。
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定陈某仅提交了一份书面证人声明,旨在证明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的每日工作时长。由于该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且科研公司对该证人声明的真实性持保留态度,根据证据规则,该证人声明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庭同时提醒科研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此事。最终,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科研公司同意支付陈某在上述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在处理员工提出的加班费索赔但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加班事实。员工在单位安排的加班情况下,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尽管法律规定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加班事实,如果劳动者能证明单位掌握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则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在劳动者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双方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调解。
针对本案,陈某主张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并在每周的2个休息日加班。陈某仅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声明作为证据,由于证人未出庭作证,难以验证陈某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因此,陈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然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科研公司应当实事求是地确定加班事实是否存在。若科研公司持有加班记录等证据,陈某有权要求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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