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近各地“阳”的人有点多,导致网友们很关心,万一在上班时间不幸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不上班算病假?还是旷工?工资怎么发放?怎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今天专家为大家带来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焦点问题,并为大家带来详细的解答。
在确定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工伤认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国对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仅规定了工伤需要认定和认定鉴定的原则,以及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排除情形,但没有规定具体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具体认定情形,其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应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前述规定可将工伤分为两类,即工伤和视同工伤。
(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最高院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具体情形的扩展。
(三)地方性法规规定
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工伤的具体情形的补充性规定,但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地方进行适用,不能被其他地方援引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等。
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进行统一的明确和细化,各地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中感染新冠病毒的工伤认定情形也不尽相同。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和认定:
二、疫情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等之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或因感染新冠病毒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外的公职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之规定,该情形可以视同工伤,故,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务人员之外的公职人员如交通、警察、工商等其他公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的,应视同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
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志愿者感染新冠病毒的,如果有工作单位的,也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视同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已经退休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四)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物业公司、物流公司等企业员工
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物业公司、物流公司等企业员工感染新冠病毒的,基于物业公司、物流公司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的性质,也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范畴,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非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病毒的其他人员
对于既没有从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又不属于本职工作且不是志愿者的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够按照《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享受医疗期等待遇,不能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