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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因病未打疫苗求职遭拒:就业歧视的原因有哪些?

2022-07-18

红海云

今年32岁的陈先生,受疫情影响,此前的工作岗位不再续聘。通过网上的招聘信息,陈先生应聘了浦东某商场的销售岗位。通过了2轮面试后,正在等待入职的他,却收到了人力资源的通知,不接种新冠疫苗,不能入职。

焦急的陈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的病例,因为过敏体质,他患有严重的湿疹,目前仍处于治疗阶段。各大医院都建议陈先生不要打疫苗。

对此,招聘企业表示,服务性行业每天需要接待众多客户,有一定感染风险。接种疫苗既是企业方面的建议,也是商场方面的要求。企业门店负责人表示,为了保护他自己的自身安全,也为了保护我们身边同事和客人的安全,能注射肯定是要注射的。

随后记者向商场方面了解情况,商场员工告诉记者,从6月初商场开始恢复营业起,主管部门增加了接种疫苗的相关要求。商场工作人员表示,浦东商务委会不停地来检查,检查的时候会要求出示打疫苗的证明,对于不合格的人 是劝退的。不过商场方也提出,如果身体状况特殊,能够提供“不宜接种新冠疫苗”的纸质证明,也可以入职。陈先生咨询为他治疗的皮肤科医生,但又被告知不能开具这样的证明,他又咨询了若干家医院,也遭到了拒绝。某区中心医院体检中心表示,体检中心开不了相关证明。某区中心医院门诊部表示,医院没有不宜接种新冠疫苗证明,只有疾病诊断证明。

法律界人士认为,各企业不应以防疫为由,层层加码,变相进行就业歧视。事实上,用人单位择优挑选无可厚非,根据自身岗位特性设置一定的要求也属合理范围,但是基于所谓的“用人偏好”或者“企业文化”,故意设置歧视性条款,使其成为公平竞争的拦路虎,暗箱操作规避法律约束的行为,既阻碍人才流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更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涉嫌违法。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招聘用工服务的通知》中也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民族、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

因此,无论是摆在明面上的“岗位需求”还是暗地里“好心规劝”,用人单位在招聘开始就重重设限,阻碍起跑线公平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职场霸权,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必须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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