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7个方面。
1、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
2、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
3、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
4、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作出授权,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5、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
6、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7、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
8、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9、修订草案增加了“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0、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明确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丰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但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历程还不长,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