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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产假后,难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还要再次申请吗?深圳法院为HR解读

2021-12-15

红海云

请产假后,难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还要再次申请吗?相信这不仅是女职工们想问询问的问题,同时更是HR想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跟随深圳人民法院进行深度解读。

生育奖励假申请.jpg

1.生育奖励假基本案情

关于邹某的产假工资,深圳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仲裁中主张,邹某在产假开始时,已经向X公司请了45天的产假,但期满后没有再次请假,也没有回到公司上班。

X公司以邹某没有续假,也没有回来上班,已经自动离职为由,不支付其产假工资

2.生育奖励假裁判要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302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X公司支付邹某201882日至201932日产假期间工资29750元、201861日至20186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89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邹某与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争议的焦点是X公司是否应向邹某支付产假工资。

X公司知悉邹某生育的事实,也同意邹某休产假。根据邹某在一审中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单、分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邹某属于难产(即剖腹产),其生育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邹某依法应享受难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因产假作为法定假期,其时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在X公司确认邹某休产假的前提下,邹某应享受的产假期间是确定的,无需再次申请。

同理,邹某应享受的产假工资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邹某休产假的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即使邹某产假期满后没有回到X公司上班,X公司仍应向邹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X公司以邹某没有续假,也没有回来上班,已经自动离职为由,不支付其产假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员工除基本产假天数外,依法应享受难产假和计划生育奖励假。因产假作为法定考勤管理假期,其时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直接作出规定,因此,在公司确认员工休产假的前提下,员工应享受的产假期间是确定的,无需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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