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管理能起到促进员工积极工作、和谐用工关系的目的,HR可以通过订立制度来做好员工关系管理,那么员工关系管理制度大全如何制定?
首先要对制度进行梳理和明确,对各制度中存在冲突和描述不准确的地方进行完善,对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其次梳理流程,对公司的流程进行明确,除去流程中设计不合理和冗余的部门;
最后,对员工进行宣贯,把制度、流程明确,同时把相关制度、流程公布于公司平台上,方便员工查阅。
经过对制度、流程的规范,让员工的工作有标准,减少因制度、流程不明确而造成的失误和推诿等情况。
以下是员工关系管理制度大全范文,有需要的HR可以参考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员工的组织纪律性,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
(二)考勤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的考勤管理;
(三)休假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员工的休假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公司行政人事部为该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该制度进行跟踪、修订、培训和解释等事宜;
(二)公司考勤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公司行政人事部可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出勤要求
(一)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出勤(准时上、下班);公司本部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考勤人员填写《员工考勤统计表》;
(二)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提前将事由上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导批准,并向行政人事部负责考勤人员进行说明,以便其登记、填写《员工考勤异常登记表》;
1.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而导致的晚到或提前离开无法正常考勤的;
2.因公外出(一天及以上)而导致的无法考勤的;
3.各类已得到批准的休假;
4.其它特殊原因。
(三)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请假或旷工,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及通报批评。
第五条 出勤时间
(一)公司总部按国家规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休息)。特殊岗位例外;
(二)每日工作时间为:08:30 ~ 17:30 (代收款人员工作时间为:08:00 ~ 16:30 ,当日工作结束后下班)
(三)每日12:00 ~ 13:00 为午餐午休时间。
第六条 考勤标准
(一)当月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者发当月全额工资;
(二)员工有以下行为视为旷工:a.为请假或请假条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本职岗位;b.离职时拒绝完成交接手续;c.请假期满预期不归者;d.不服从工作调配为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e.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f.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无故迟到、早退5—15分钟,每次罚款20元;16分钟-30分钟以内,每次罚款3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因故不打卡,用书面形式陈述原由;
(四)旷工半天扣当日工资,并罚款50元;旷工一天扣发日工资2倍,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连续旷工两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三天者予以除名;计件制工种按当月工资总额/20.83天计算旷工扣款。
(五)按天扣除的工资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每月20.83天计算的日工资标准。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七条 请假制度
(一)员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须部门负责人确认及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三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须分管领导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
(二)请病假的员工,须出具医院(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部门经理及行政人事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交由领导批准后才能准假;
(三)员工请假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当天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也应按上述审批条件通过电话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假后一天内必须补办手续。
第八条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一)员工一年可享受以下十一天法定休假日,期间工资照发;
元旦 一月一日
春节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 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五月一日
端午节 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二)员工每周有2天休息日(标准工时制度)。
第十条 事假
(一)公司原则上不同意员工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事假,但须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审报须视实际情况而定,当月员工事假工资按以下要求处理:扣发请假天数的工资和相应年终奖。事假超期未补假或补假未获批准的,超期部份视同旷工。事假每天扣发工资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每月20.83天计算的日工资标准(计件类工种除外)。
事假每天扣发工资=月基础工资/20.83
(三)员工无正当理由请事假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公司不予准许或劝退。
第十一条 产假和哺乳假
(一)员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方可享受带薪产假;
(二)女员工休产假为90天(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性员工,另增产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
(四)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部门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六)已有孩子的女员工,做人工流产者,按事假处理;
(七)非婚怀孕做人流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八)请假人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及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九)产假期间,女员工的工资及相关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保险承担。
第十二条 婚假和产儿探视假
(一)员工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可按以下规定请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员工有子女出生,可按以下规定请产儿探视假。
1.在公司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2.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丧假
(一)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其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均给假五天;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给假三天;
(二)去外地料理丧事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四条 病假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认,员工如因疾病或非工伤不能工作,可给予病假。病假以60天为限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一)短期病假(病假每年结清,不得转至下一年)
1.住院假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如需住院,每年最多可享受60天(包括门诊假)。但公司将按下列公式扣除该员工的当月工资。
(1)某年度住院假(含门诊假)不超过30天,则工资扣除数当月基础工资*30%*请假天数;
(2)某年度住院假超过30天,则工资扣除数为当月基础工资*40%;
(二)长期病假
1.经医院确诊,因结核病、癌症、艾滋病、白血病或其它长期性严重疾病不能工作的员工除病假外,可得到如下假期:
期限 待遇
连续三个月 全薪
连续六个月 半薪
连续六个月以上 无薪
2.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员工病假超过医疗期,公司在征询医院意见后将自动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3.经医院确诊,如因个人不正当生活习惯造成的的疾病(如吸毒,酗酒等),公司将不予考虑上述待遇。
(三)因公负伤的员工,其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班补假
(一)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时,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交主管领导确认及分管副总签字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因抢修或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加班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交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补休事宜;
(二)平时加班原则上补休,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进行考勤;
(三)补休时间可跨月安排,但不能超过次月底,连续补休时间不超过三天。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拟定
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以公司制定的员工劳动合同标准文档为样板,并不得违背国家2008年颁布的《新劳动合同法》。
员工劳动合同标准文档由行政人事部结合公司的人事政策及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并由律师审核后对下属企业发布,并由行政人事部督促下属公司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人事政策,结合新的《劳动合同法》由公司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竞业限制
公司员工都负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的义务,公司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额度。员工与公司解除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签署
公司在新员工在公司报到后一月内,应与新员工签定《员工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签署《员工劳动合同》时,由法人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员工签名。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保管
公司与员工签定《员工劳动合同》后,公司和员工各保留一份,公司保存的一份《员工劳动合同》,属于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
公司行政人事部应对《员工劳动合同》实行保密管理,非人事专责或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能借阅或使用。
加盟性质的门市、货场的员工与门市、货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公司员工若需要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直接上级及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若在试用期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部门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