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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婚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待遇?法院将为HR进一步解读

2021-11-24

红海云



产假,是职场员工的法定权利。但对于产假待遇,不同情况下却又不同的结果。所以,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主题是“员工未婚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待遇?”。我们可以通过法院的审理过程,实现更好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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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案例详情

小林系广州XX公司员工,公司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20161124日,小林未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栏:空白。20161017日至2017524日期间,小林申请休产假及哺乳假,公司以小林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批准为“事假”。

后双方就产假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小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应支付产假工资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产假案例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小林是计划外生育,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时的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该女职工虽然可以请假休养,但是单位可以不发放休假期间的工资。那么,这依据的是哪些法律?

其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就医确认申请表;

2)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3)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4)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由于小林并未向所在单位或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上述材料。因此,小林并不具备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没有向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小林诉请公司支付20161017日至201752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924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小林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当然享有生育津贴,并未限定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产假案例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小林的产假工资问题,二审法院评述节选如下: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因小林计划外生育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其责任在于小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非在于公司。

第三,《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由此可见,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也不应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据此,小林请求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该女职工虽然可以请假休养,但是单位可以不发放休假期间的工资。

案号:(2018)粤01民终13765号(当事人系化名)

总的来说,未婚生育的员工,虽然有权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因为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女职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公司都应当无条件批准其享受90天(具体产假天数按照当地规定)的产假。但是,未婚生育是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所以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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