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劳动纠纷潜在风险中,试用期用工风险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所以今天将从《劳动合同法》提炼出7个关于试用期知识的相关问答,希望能为HR的试用期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启发。
1.劳动合同期限签订一年,到底能约定几个月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挂钩,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那么这里“以上”、“不满”如何理解?是否包含本数?
2021年1月1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所以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其实是包含“一年”在内的,所以如果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一年,那么试用期是可以约定两个月的。
2.员工试用期长期请病假,试用期是否可以“中止”?
劳动合同法确实没有规定试用期遇到病假、医疗期,如何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导致无法进行考核,能否将试用期“中止”要看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十五条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3.试用期期间精神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遇到精神病的,并不能直接解除,需要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操作,事先在录用条件中约定,并且需要劳动者签字确认。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
4.试用期内的双方可以约定的工资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双方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不低于同岗位最低工档资或者是合同约定工资80%满足一项即可。
比如,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但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不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都可以。
5.试用期女工怀孕了单位能不能解除?
能不能解除要看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果是员工欺骗单位怀孕入职,那么是不能解除的,因为“怀孕的事实”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单位无权了解,即使员工欺骗了单位,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所以并不能依据员工欺诈解除。
但是法律对三期女工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两者都是属于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当然适用39条其他规定也是可以的)这是没问题的,具体言之,比如怀孕女工连续旷工多天,或者提供虚假病假条等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前提单位的规章制度,录用条件均合法可适用)单位此时可以单方解除。
6.单位在试用期内给钱就能解除吗?
很多单位不知道试用期解除跟正式员工解除程序及条件几乎差不多,所以直接辞退了。
其次,还有很多单位其实知道试用期解除条件很严格,也知道违法解除要赔偿,有的在单位干了很多年的员工,可能单位会谨慎点,但是觉得试用期员工,最长不就6个月吗?工龄不足半年,支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赔偿金1个月,直接走人,完美。
但是《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注意员工还有一个请求就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其实不是真的要回来工作,目的是一旦仲裁或者法院确认单位违法解除,那么员工一裁两审期间的工资报酬单位都应当支付。所以“给钱就能解除”观点是错误的,但是不否认如果单位给“很多很多钱”“不差钱”也是可以考虑的。
此外,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15号)
7.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八十三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子:劳动合同期限约定1年,试用期约定1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转正工资5000,现单位一个月试用期后,觉得考核不合格,于是延长一个月试用期,2个月后,员工向单位索赔要求支付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工资,是否应当赔偿?
这里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单位延长试用期,视为重新约定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那么应当如何赔偿呢?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限定了“已经履行、并且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而单位延长1个月试用期,且已经履行完毕,这个条件是满足的,但是“法定试用期期间”其实是2个月,因为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本来就可以约定两个月试用期,所以是没有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所以上面案例是不需要赔偿转正工资5000的,而是只需要补差1000块钱就可以啦。
不知道以上关于试用期的问答知识,HR你能答对多少呢?其实无论答对或答错都无关要紧,最重要是能将《劳动合同法》这些知识学以致用,这样才能保证试用期管理不会有太多劳动纠纷产生,从而保证企业能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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